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仿制药:印度的知识产权谜题
仿制药:印度的知识产权谜题有一个印度知识产权的谜题:在版权特别是软件版权领域,印度积极与“国际通行规则”接轨;而在专利领域,印度通过采取“强制许可”以及对专利法条款的特殊解释,不断规避西方跨国企业的专利要求。
印度知识产权的故事,为我们揭示出了全球化背景下民族国家所具有的某种自主性,表现为既积极融入又可以灵活对待“国际通行规则”的可能形式。
印度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中有一个谜题:印度加入WTO十年之后,直到2005年才开始提供对药品、农业化学品和食品的专利保护;印度通过采取“强制许可”以及对专利法条款的特殊解释,可以不断规避西方跨国企业的专利要求。而另一方面,在涉及版权特别是软件版权领域,印度则积极与“国际通行规则”接轨,采取了严厉的惩罚性损害赔偿金制度。印度知识产权在发展中,版权法与专利法是内在的。为什么印度仿制药能够被全球法容纳,而没有被“西方”狙击?
印度1970年正式通过的《专利法》废止了1911年《专利和设计法案》,从此形成了印度本位的防御性专利政策。相关研究显示,此举让印度药企能够大举效仿和改进国外的医药发明。其主要原因就是印度对跨国药企专利采纳的严格解释标准以及经常使用的强制许可条款。为什么这种有利于印度的“标准解释”,能够获得“全球社会”的接受和认可?
实际上,挑战世界专利标准的力量,首先来自于印度草根组织和全球网络的联盟。并且值得注意的是,这些机构并没有将专利反驳理由定义为“印度的国家利益和印度人民的福利”,而是将其界定为“全球患者团体”的福音。
围绕印度多个药物专利案出场的跨国民间网络,包括第三世界网络、卫生全球获取项目、无国界医生组织等等。它们集中了“最不发达国家”的道义力量、全球卫生系统的价值诉求、跨国非营利组织的政策支持等等,使其通过一个跨越国界的法律场域、动员了全球的道义力量来对抗跨国药企对专利法的垄断性解释。
2006年5月,印度在WTO相关知识产权协议过渡期满之后,就开始遭遇第一起药品专利跨国诉讼。药业巨头诺华公司就印度专利局的决定,向印度高等法院提出诉状。但在开庭当天,来自150个国家的近30万公众,以及无国界医生、全球健康运动、国际乐施会等组织联合发出呼吁,要求诺华终止对印度政府的法律行动。
正是通过先进的仿制药品制造技术、分销网络、民间声援、慈善捐赠体系、第三世界联盟、全球共振这些全球化要素,让印度专利法这样一个在世界贸易法视角下并不“达标”的法律,获得了来自“全球市民社会”的承认,进而对抗了“西方”法律标准的正当性。
印度融入全球化,采取的是以少数中产知识精英为主导的依附式服务业发展模式,表现为以IT软件业、医疗旅游业为主要创汇手段的产业结构,这在知识产权上就表现为对与此相关的软件版权的重点保护,以及有利于排除西方药企苛刻专利保护要求的特殊专利制度的创设。
印度知识产权制度,其实主要不是出自主权者的有意设计,而是来自印度特殊的社会结构。印度知识产权制度的内在,实际也正是这种特殊的社会结构与全球化发展模式互构的结果。
印度知识产权全球化,先以少数人的全球化,进而创造多数人参与全球化的空间,通过递进方式涵括更多的内陆和乡村印度人参与到这个进程。由于拥有和法治共同呼应的结构,因此,不同的利益集团,都能不断参与和影响这一进程。印度知识产权正是通过包容更多群体利益和价值诉求的方式变得“趋异化”。它不再是对国际规则的照搬照抄,而是复杂的法律解释、利益集团较力、充满博弈和互动的塑造过程。
印度药企的利益诉求及其政策游说,首先诉诸通行性和道义性的权利话语,而没有诉诸利益。印度知识产权在对抗更有利于西方国家的全球法律体系时,就主要借助对法律原则的创造性再解释。“公共健康”这些话语资源经由动员,形成了意义上的“健康权”和集体生存权与社会权意义上的“公共健康权”。
当代法律的权利化机制,已不完全取决于国家,必须对接到世界社会之中jn江南·体育登录入口。这个世界社会网络通过全球资本市场、金融交易所、大众媒体、民间组织网络、科学共同体、道义动员形成一个无形的全球压力场,包围住包括跨国企业在内的各类组织。一旦某个跨国企业无视特殊群体的生存需求、健康权利、劳工或环境保护,就可能立刻激发上述全球网络的启动。
媒体报道对丑闻的公开化、民间组织和科学机构的独立调查报告,都会立刻反馈为全球投资者对跨国公司在金融市场上的信心反映,会在公司股价上形成剧烈波动反应,瞬间就可以对跨国公司形成强大的财务压力和对品牌价值与无形资产的损害。
因此,知识产权全球化,首先有赖于一个国家和法律系统的全球化,尤其是基本权利机制的全球化;同时,这个国家还需要积极融入世界性的社会功能系统网络。
印度的知识产权制度为印度相关产业发展及民众福利带来最大的保护,同时也没有影响印度融入全球化进程和吸收先进的技术。最关键的是,印度最大程度获得了国际社会所赋予的合法性和道义性支持。
印度充分利用了其作为第三世界网络与发展中国家道义代表的角色,积极推动相关全球法律议题的设置。《多哈宣言》幕后的重要战略推手,实际就是印度。在全球化时代,要想最大程度赢取国家的发展空间,并不能过分强调本土主义的要求,而需要将其最大程度上升为具有世界主义品格的法律和道义原则,并进一步将其转化为具有一般通约性的“化”准则。
印度建国之后不久,就参与了GATT(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体系,但一直到1994年才加入WTO。这是由于国际贸易体系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开始形成一种新的“总交易模式”,印度才打开了其“知识产权全球化”的大门。
这一“总交易模式”的核心逻辑是:经合组织国家开放本国农业与劳动密集型产品市场,以此作为进入发展中国家服务业、知识产权和投融资体系的交换。
在这个新的贸易框架下,南方国家一方面需要全方位的法律制度调整,改善基础设施,全面改造公司法、知识产权、产品标准、健康安全标准、劳工标准、行政程序以及人力投资等规则。而另一方面,对于印度这样的发展中国家而言,它们可以通过开放本国的市场空间,来换取吸引全球资本、推动本国农产品和劳动密集型产品出口创汇,进而借由全球经济红利来推动国内的产业升级与结构调整。
在这一过程中,印度采取了弹性执行知识产权协议的做法,一方面基于总体利益考虑(做大蛋糕)加入全球贸易体系;另一方面,通过“以时间换空间”战略,以10年为期限逐步修订专利法,也通过在实践中进行灵活法律解释,规避那些对本国弱势阶层不利条款的规定(分配正义)。
印度知识产权在今天实际上也形成了一种内部化的总交易模式:沿海外向型服务业经济需要强有力的IT版权保护,由此带来对知识产权保护门槛的提高,同时通过补偿内陆地区的民众健康福利来平衡,这就形成了印度知识产权自身内部的总交易模式。
印度在此过程中充分利用了“以时间换空间”的法律战略,不是一次性和一步到位完成立法进程,不是盲目推动本国知识产权与国际规则的统一,而是充分利用“过渡期”的保护,最大程度争取本土企业的生长空间,并尽可能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
其中,在保护印度本土文化资源方面,印度就是做足了努力。由于这些传统知识未被专利化,在世界专利法框架下就不构成受保护的权利,他国企业自然也就有了进行专利“先占”的机会,甚至可以堂而皇之返回它们的本土,去向那些“自古以来”就拥有它们的本土社会主张各种权益。
专利法无法阻止西方企业或个人对印度本土没有主体权利归属的地方性知识一件件发起专利申请,因为,专利法不能事先阻止、也不能有效识别或者没有精力去逐一发现那些在西方国家被申请,而且经由抽象晦涩的专利术语所包装过的“地方性知识”。
印度最后是通过科学系统的建构,通过将传统知识进行科学主义分类,采纳现代图书馆的档案信息检索技术,由此完成了对传统知识的科学化固定。印度专门建立了一套传统知识数字化图书馆(TKDL)技术,以此来配合专利审查制度。比如,TKDL收录了印度有关传统药物和瑜伽方法的知识,花费200万美元,由150多位传统医学、法学和计算机科学专家历时10年收集归类最终完成。在TKDL之前,任何制药公司都可以深挖古代的药学智慧,然后自由开发其治疗作用,隐瞒其来源。而现在,专利审查人员能够清楚地追查到某治疗方法和药物的传统来源,对生物海盗进行有效的查处。
概而言之,印度知识产权的特殊性,与印度的体制、社会结构特征、经济发展水平和全球化战略紧密相关。印度知识产权的故事,为我们揭示出了全球化背景下民族国家所具有的某种自主性,而此种自主性,就表现为既积极融入又可以灵活对待“国际通行规则”的可能形式。
此种战略选择,一方面导致印度对发达国家的经济依存度很高,另一方面,印度政府必须通过各种法律手段来缓解全球化与本土民众利益之间的紧张关系。印度药品专利法显然在某种程度上扮演了社会缓冲和利益平衡器的功能,由此换取了落后地区和弱势群体的支持。这最终反映在印度知识产权,就形成了一个版权法与专利法有别、不同阶层有别、不同部门和不同产业有别的的法律体系。专利低保护有利本土制药产业,版权高保护助推软件外包产业。
从根本上来看,印度知识产权的相对成功,归根结底还是得益于印度面对世界社会的开放性,不只是经济的开放,而且是、社会、法律的全方位开放,如此才可以在知识产权禀赋羸弱的条件下,于世界舞台左右腾挪争取生存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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