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N江南济南市市中区仟雅瑜伽馆涉嫌发布违法广告被处罚

2024-08-14 13: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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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N江南济南市市中区仟雅瑜伽馆涉嫌发布违法广告被处罚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济南市市中区市场监管局公示行政处罚类信息(济市中市监综广处字〔2021〕8号),涉及市中区仟雅瑜伽馆涉嫌发布违法广告案。

  经查明,当事人通过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申请企业微信公众号认证(公众号:gh_084c6fb31453),并通过该微信公众号向会员提供网上约课服务,发布相关信息。为了推广其开展的瑜伽教练培训服务,2020年4月份,当事人通过朋友介绍由Sailfish策划工作人员陈建波为其进行营销策划,由策划人员策划发布了题为“0基础瑜伽教培仅需3800元,100%包就业!”的信息。当事人为学员提供瑜伽导师证书考取所需的报名服务、教材购置及相关瑜伽知识、体式讲解等服务,学员通过考试取得证书后可以获得当事人提供的实习或推荐就业的机会。当事人在发布该信息的页面并未标注“广告”字样。

  当事人为达到商业目的,委托他人在自己开设的微信公众号设计、制作、发布信息,推广自己开展的瑜伽教练培训服务,满足商业广告的要件,当事人属于广告法所规定的广告主。

  当事人微信公众号发布的广告页面未标注“广告”字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之规定,构成发布不具有可识别性广告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在培训类广告中宣称100%包就业,对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之规定,构成违法发布培训广告的行为。涉案广告广告费用为500元。

  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广告”字样行为系首次被发现,且其内容旨在推销其提供的瑜伽教师培训服务,明确标明费用等相关信息,能够使消费者辨明为广告,在我局行政指导后自行删除相关广告,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山东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1年版)》二、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符合法定适用条件,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第151项所规定的情形。

  本案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且广告费用不足一万元,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及《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违法发布培训广告的行为符合【较轻】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广告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具有可识别性的,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发布者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及《山东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1年版)》“二、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符合法定适用条件,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序号151违法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为显著标明‘广告’字样。适用条件:1.首次被发现;2.能使消费者辨明为广告;3.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4.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规定,对当事人发布不具有可识别性广告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当事人违法发布培训广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jn江南·体育登录入口、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六)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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